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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竟是“碰瓷”敲诈钱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8日 来源: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jfzbjls.com/

2016年5月20日,海淀检察院依法起诉了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七人。

案发前,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孙某某及方某甲、方某乙均无固定职业,张某某为本市海淀区某KTV工作人员,史某某、陈某某则是在该KTV附近拉活的黑车司机。杨某某、孙某某、方某甲、方某乙、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准备寻找酒后开车的人,然后以“碰瓷”的方式驾车撞对方的车造成交通事故,进而以对方酒驾要报警相要挟,敲诈对方财物。其中张某某利用其在KTV工作的机会,负责寻找酒后开车的人,并将消息通知同案。

2015年7月13日凌晨,张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几个客人(包括本案被害人程某)酒后驾车到其工作的KTV唱歌喝酒,便及时将此情况告诉了方某乙,方某乙随后将此情况转告了方某甲等人,孙某某则叫来陈某某,准备由陈某某具体负责开车实施“碰瓷”行为。凌晨2时许,被害人程某驾驶一辆大众CC车准备离开KTV,张某某又及时将此情况通知了孙某某。随后陈某某驾驶杨某某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载着方某甲在KTV附近的路上故意刮蹭被害人程某的大众车。发生事故后,陈某某、方某甲下车与被害人程某协商处理事故,以程某酒后驾车要报警相威胁索要钱财。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程某因害怕便趁陈某某、方某甲不注意时驾车逃离现场。在附近的孙某某发现被害人程某驾驶大众车逃离后,打了在附近拉活的黑车司机史某某的东南轿车去追赶。同时,陈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载着杨某某等人一同追赶程某。在追上被害人程某后,嫌疑人杨某某等人将程某控制、挟持至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附近一胡同内,继续对被害人程某进行胁迫,最终向其索要人民币30000元,分别由方某甲带被害人程某至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附近一ATM取款机提取现金人民币20000元,由方某乙带程某至本市海淀区一茶艺馆内刷卡套现人民币10000元。嫌疑人杨某某等人将上述赃款瓜分。案发过程中,嫌疑人孙某某、史某某对被害人程某有殴打行为,致程超右眉弓开放伤口清创缝合术后等伤;史某某驾车追赶被害人程某时,还有撞程某所驾驶车辆的行为。2015年7月15日,被害人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8月11日,嫌疑人杨某某等七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官说法:本案系犯罪嫌疑人事先经过精心策划实施的犯罪行为,彼此分工明确,涉案人数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为了获取财物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本案更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警示:开车勿喝酒,酒后莫开车。酒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既是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不负责任,又可能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还可能像本案一样,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若是遇到“碰瓷”的情形,一定通过报警的方式解决,以免人身、财产遭受更严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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