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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老板“鱼目混珠” 高仿名酒专卖散客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0日 来源: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jfzbjls.com/

无良老板“鱼目混珠”

高仿名酒专卖散客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在昌平区某小区的商店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被民警查获。日前,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8月李某从河南老家来到北京,在昌平某小区开了一家商店主要经营卷烟、酒、饮料和一些日用百货。由于平时买酒的顾客比较多,李某店里就将卖酒作为主要的经营项目,销售茅台、五粮液、牛栏山、红星、洋河、剑南春等品牌的白酒和一些红酒。

2012年1月,赵某到李某的商店,向李某推销自己加工的白酒,赵某说他做的酒都是高仿酒,比如茅台酒就使用茅台酒厂的低档酒勾兑,味道和茅台酒一样。他还说茅台酒包装都是最新的,从防伪别人根本无法辨别他家茅台酒的真假,除此之外,他还加工高仿的五粮液、牛栏山、红星、洋河、剑南春、国窖等品牌白酒。赵某跟李某说,如果李某从他这里进酒的话,价格方面就给李某优惠。李某听了赵某给自己报的各品牌假酒的价格后,觉得比较便宜,就想如果自己从赵某处进酒卖的话赚的更多。因此在利益的诱惑下,李某同意买赵某的假酒。两人商定好交易之后,赵某便开始按照李某的要求给商店送自己加工的品牌假酒,李某将从赵某处进的高仿白酒专门销售给前来卖酒的散客,并定期给赵某结账。

2013年3月,经群众举报,民警查获了李某的商店,当场起获五粮液、茅台、牛栏山、洋河、剑南春等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十八万余元。日前,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明知赵某的酒是假冒的品牌白酒还在商店内进行销售,虽然公安机关在其店里查获了大量假白酒尚未出售,但是根据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所以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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