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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发布时间:2018年8月29日 来源: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jfzbjls.com/

  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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