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10999085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民国时期罪犯作业科目选择制度探析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2日 来源: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jfzbjls.com/
清末民初时期监狱罪犯作业得到政府的大力推动,相应的制度建设也完善起来,从最初的改良刑罚到专门的作业制度的出台,以及有特色的一些规定得以颁行,这一时期罪犯作业制度较丰富,涉及作业时间、科程、赏与、科目选择、实施方式、作业保障等单项制度。其中,科目选择制度和实施制度对罪犯作业的运作意义重大,相关的实施情况也能清楚地表明清末民初时期罪犯作业展开的艰难。就罪犯作业的研究而言,作业科目的多少、变化特点如何等最能从细节上说明罪犯作业展开的效果,而实施制度则是从宏观上总结罪犯作业的运作模式。本文旨在从细节上佐证罪犯作业的推行效果。
一、选择科目的标准
关于罪犯作业的科目选择一直是民国监狱立法的重点,早在赵尔巽上奏折之时,就提出“精而镂刻熔冶诸工,粗而布缕缝织之末,皆分别勤惰,严定课程,其愚劣过甚者,令作举重等项苦工。”作为各监狱罪犯作业的科目本可以由各监狱按需选择,民国政府之所以多次使用立法的形式加以指导是出于几点考虑:
(一)监狱最宜手工业,不宜机械业。因手工业主要依靠罪犯人力,而不需操作大型机器,一旦出狱,以一人之力,少数之资,即可以独自营业,工作谋生,而不求雇于人。“机器业纵技能习得,仍非仰赖于他人佣雇不可也”。况且,就当时全国情况来看,罪犯作业也不适于使用机器,因为当时的社会工厂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还大都使用手工,1912年到1920年,天津先后开设地毯工厂43家,共有织机37台,地毯均属手工生产,具有工场手工业形式。①
(二)监狱工场,固宜手工业,尤须近于日常应用之科目。如纺织科、洗染科、缝纫科、毛织科、木工、竹工、藤工、石印、铅印等等,一方面适应个人之关系,一方面不妨害民业,故监狱工厂科目设立于废止,非常慎重,须经司法部核准,不得任意设置与变更。
第一,适于经济。科目选择必适于经济原理。其一,对于资金方面,是否合于周转。因为建筑工场,购置种种设备,搜罗人才等等,须集合巨资,而采用手工机具,无需多大资本,轻而易举。当时的社会工厂也多有此选择,例如上海三友实业社1912年创办时只有50元资本,只能从手工作坊开始,但当时毛织机的电力织机每台价格300元,而一台木织机只须10元,投资比例为30∶1,生产效率是3∶1,换言之,一台电机产量只相当于3台木机,投资额却可购置木机30台。②同样,浙江第一监狱开办毛巾科,仅有200元本金,其它需要不考虑的话,尚不足购买1台电机,但除去其它原料所需外,仍能购置木机20架,虽额定40人作业,但可提供50人作业,能够完成“有作业能力皆需作业”的政策要求。再如,织袜厂始于1907年在广州开设的华兴织造厂,织袜用德式手摇机每台价约80两,美式电力织袜机在上海卖900两。③而浙江第一监狱用于开办袜科的本金仅有1500元,却要提供65人的作业,为保证作业的进行,仅能购置的手工机具“粗机30部,细机30部”。④在监狱罪犯劳动力成本相当低廉条件下,选择手工机具作业既符合经济规律,又遵守政策规定。其二,对于生利方面,是否有利可图。“盖以经济为万事之母,科目可设,而无经营之资本,则其科目即不能开办。科目可设,而无利益可图,亦不能开办。”因监狱作业的目的,一方面为技能训练,一方面为补助国库,一方面又为人犯自食其力,积存赏与为出狱谋生之助,三者缺一不可也。故科目选择,“不可不采用生产较多之日常手工艺,更不可不以经济为要件也。”
第二,适应地方。科目选择,必适应地方,而后方可销路畅达。如同一鞋工也,位置于都会商埠之地者,不妨设置皮鞋科,以制作革屐。位置于乡镇之地者,则可设置布鞋科,以各应地方之需要,又如南通产棉,不妨利用棉花以设纺织科,北方产毛,可以利用羊毛以设毛织科,诸如此类,因地制宜,其业务未有不发达者。
选择科目,又必须适应个人。如女监工场设立之科目,以轻而易举,只用技巧而少用气力之工艺为最合宜。女子秉性精细,如缝纫刺绣纺纱织布等科,是其所长,而营缮搬运金工木工则难以胜任,又如幼年监之作业科目,使用体力之工艺,绝对不能采用。
第三,合于卫生。监狱执行自由刑,仅剥夺人犯之自由,而不害其健康,故人工场工作,只能利用其劳力,而不害其身心。选设科目应注意于其卫生方面。如因制造而最易发生职业疾病止科目,铅漆水银玻璃颜料等,最好不用。盖因不合于卫生科目,于制造之中,或生毒气,或有异味,致有腹痛喉痛血管病膀胱病种种现象发生,不可不避免也。
第四,不害民业。监狱工场,设置科目,应调查社会情形,不妨害民业。盖以监狱工场,利用无租金之厂屋,无子金之资本,不支薪之职员,无工价之工友,以于营业,普通商厂,耗费较大,所出成品之价,自难与监狱比拟,倘监狱产品增多,势必妨碍民业,故监狱工场应选择不害民业之科目,或多选科目,使各种产量不多,毫无碍于民业,方为妥善。
王元增对这种考虑有评价:“或者曰监狱劳役免有妨害民业之弊,则试问囚人在社会亦为从事劳动者否,其为从事劳动者则岂在社会劳动而无害,在监狱劳动而有害乎,即或有之,则非监狱劳役之过,乃监狱施行劳役方法之不得其宜,假令以监狱之劳役不免有妨害民业之弊,遂使千百万囚人徒手仰食则不仅倾范国家之帑源加重良民之负担,而彼等无职业之囚人则安然饱允良民之膏血,出则悍然剥夺其衣食,使良民不得安其生业,其弊害之所及又复何如故?从国家全体之经济观之,利害疏大固不待智者而知也。”⑤
出于这些考虑,早在《大清监狱律草案》第七十九条中就规定:“非有正当事由不得中止、废止或变更作业种类”。而且在罪犯作业的相关规则中多次重申,各省更进一步理解,安徽省第一监狱规定:“作业固为监狱行刑之生命,而种类尤不可不甚,悉择其成本较轻易于学习便于行销者。”同时,民国政府也大力监督各监狱作业科目,有一份《监狱禁止印刷日报令》⑥:“查监狱作业实与普通营业不同,选择稍有不适宜于纪律即多妨碍。查各监作业间有包印日报情事,深宵赶印,既于秩序有妨且日报中记载议论涉及时局社会者一经输入,尤于监狱严重执行之首务相违背,为此仰各该厅处长转饬所属各监狱对于日报一项务须禁止印刷以昭严重而杜流弊,此令。”⑦但是,标准的确定总是在理论上很完善,执行起来却有诸多现实困难,早在建立湖北省城模范监狱时,张之洞就以实践者的角度提出,作业科目应选择“成本轻而工程易者”。不过,即使是成本较轻科目,也给经费艰窘的改良事业提出不小难题,张之洞也预见了这种状况:“至如驼羊之毛、鸡鸭之羽,皆弃材也,马牛之皮革,皆贱货也,西商捆载而去,制造而来,价三倍矣。水泥、火砖、火柴、火油、洋毡、洋纸、洋蜡、洋糖、洋碱、洋钉,质贱用多而易造者也,事事仰给外人,而岁耗无算矣。然而以上诸事,非士绅讲之、官吏劝之不可。”⑧试想,以罪犯作业如此大规模的运作,单单依靠士绅、官吏劝助应是不可能的,政府推行的重点恐怕不是政策制度的颁行,而在于提供的运作条件。若想按标准行事,财政保障是首要条件。

二、政府规定科目
从上述标准出发,民国政府多次规定各监狱必要科目,甚至细化到每个监狱的必要科目。1915年,司法总长借第一次监狱会议之机颁示十一条训条,其中第四条规定:“作业应定必要科,监狱作业必要科如下:裁缝科、建筑科、织布科、杂务科、印刷科、木工科(以分署必需品为限)、制纸科、种菜科、洗衣科、制米科。其余因地方特别情形得设之必要科但以有余力为限,例如:织毯科、竹工科、制酱科。”⑨1915年,司法部规定京外各监狱必要科目见下表:⑩(★代表政府规定必要科目)

同时,审查各监狱作业科目的变更。1921年直隶第一监狱分监设立火柴盒厂呈报司法部备案称“本埠火柴公司甚多,藩任事之初即与各火柴公司商定承制火柴盒工作,均以各善堂托其维持贫民生计未便分制,故未见成就。兹与东亚公司往返磋商,双方妥议。该厂全年需用火柴盒为数甚多,约定三年分由本监囚人制作若干,限满再为续定。”(11)1923年,湖北第一监狱典狱长吴魁呈请将鞭筒科裁撤,改设鞋科,并将农科扩充成农牧科。另外,政府对作业科目多有指导,在知事贺绍章视察东三省司法报告后,专门下文称:知“旅顺日本监狱中有二公众工作成绩甚佳,出售颇多。一为破烂用纸改为白纸,制法系我国旧法,而质坚色白;一为编制柳条箱筐物,工作精巧。窃谓此二种工作成本轻、取材易、制造便、销售广,于监狱颇称适当,为此,各该监狱参照地方情形酌量仿行以扩工业而开利源。”
就民国政府多次立法严格控制罪犯作业科目的选择来看,其出发点是从总体上规划罪犯作业事宜,但由于各地情形不同,加之战乱等因素,各监狱按要求开办科目仍困难很大。1916年,陕西巡按使就长安监狱开办的作业科目有总结:当时长安监狱有人犯168名,其中“愚蠢者固多而灵敏者亦复不少”,按照犯人性质所相近及该狱当时的条件,“先行筹办缝纫、纺织、油漆、木工四科”,但限于“犯人罪质轻重、刑期长短分别配置”的规定,虽“屡经饬由该监典狱长、看守长筹办”,结果是“缝纫科约可配置六十五人,纺织科约可配置五十人,油漆科约可配置三十八人,木工科约可配置十五人”。虽然保证了罪犯参加作业,但开办进展情况却差如人意,“印刷、机器等类均系不易购置之品,而资本金之缺乏尤其”,“惟有棉线、漆木等项物品均为陕西省所产有,尚易筹办,刻已派员前往产地各县采买。”(12)
三、实际选择科目
民国时期政府一再指定作业科目,各监狱对作业科目的选择实际表现出四个特点,即:基本完成必要科目的设立;开办科目远多于指定必要科目;开办科目在数量上无显著随年增加;所办科目时有变更。上文列表统计了1915年司法部指定京外各监狱必要科目,现考察一下1915年京外各监狱实际开办作业科目:(13)(★代表政府规定必要科目,☆代表各监狱另外选择的科目)

比较二表的项目,可以发现,在统计的13所监狱中,除个别监狱没能开办指定的个别科目外,基本完成政府指定的必要科目,同时,都表现出比指定科目多的特点,而且多的数量相对较大。例如,京师第一监狱,指定科目仅为7个,而实际开办为17个;京师第二监狱指定5个,实际开办17个;直隶清苑监狱指定5个,开办14个。之所以表现出这样的特点,时人王元增对于北京监狱设科较多的解释有代表意义:首先,按《监狱规则》规定,定役自由刑的实行以分类杂居为原则,“工场宜多,作业之种类宜丰富”。因为“凡监房、工场不得不区别在监者性格、犯数、年龄等,以求合乎类别杂居之制”。其次,工场规模小,容额少,而“有能力之罪犯均需作业”,故只能多设工场,京师第一监狱就将“食堂三处改为三小工场”。(14)也就是说,从经济角度考虑的因素很少,科目的显著增加是因为刑罚执行的需要,甚或有的科目的增加并不是为了获取经济收益,而是仅为保证刑罚的执行,有些监狱的缝纫、洗濯等科目纯为保障罪犯所需,没有赢利的记录,北京监狱即是如此。
民国时期各监狱作业科目在几年内无显著增加,据《司法公报》第三十三期统计,1914-1918年间,部分监狱作业科目变化情况:

从上表不难发现,各监狱自开办各科后,没有太多的增加科目,在4年间,较好的情况也仅是增加几个科目,也说明罪犯作业展开是较慢的。1924年,王文豹在《监狱改良纪要》中提到增设科目的有“京师第一监狱之印刷,京师第二监狱之造砖,京师第三、直隶第一监狱之绒毯、草帽,奉天第一监狱之制酱油,山东第一、第二监狱之制发网,福建第一监狱之雕画漆器,利用土物,加以人力,供社会之需要”。历经十几年的发展,能够增加的科目尚不称多。而且,各监狱根据开办作业科目的特点在罪犯劳动力的分配上也有调整,直隶第一监狱在开办之初,根据开办科目,适应不同罪犯作业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大致是,手工细致的织毯科,专织地毯和洋车上的脚垫,作业罪犯多是聪明手巧的少年犯;活计脏累的染色、织布、洗衣科、杂役、建筑、营修、铁工等重体力科目,安排身强力壮、性情粗暴者服役;专设的编造竹藤物器的木漆科,由有技术的罪犯参加。另外,还根据女犯的特点,在女监开设了缝纫、织布工场,并完成作业强度较轻的印刷科(专门印刷公文、诉讼贴套)作业。(15)
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和需求,各监狱时有改变作业科目,如直隶第一监狱的金工和刺绣二科,在武昌起义前就停办,改良推行后又恢复。原皮革科因原料价值昂贵且销路不畅,改做专做布鞋的制鞋科。刺绣科开办后,因产品为奢侈品而滞销,于1916年停办。而天津闹水灾期间,监狱内修理工程繁重,就增设了建筑科,还增有种植科,所有监狱内作业出品,除向社会部分外销,大部分供监狱内部使用。(16)
就民初各监狱的作业科目表现出的特点来考虑,民国政府对作业科目的限制是没有太多合理性的,希望通过限制作业科目的选择达到遵守开办作业标准的考虑也是很不现实的。因为标准本身就有相互矛盾之处,若想达到适于经济必将与民业有一定争利,若不与民业争利只能在科目选择上相互避让或价格上给民业一定空间,而又规定科目选择要适于地方,民业科目也一定是适于地方所用的,所以民国政府有“价格高于民业”的规定,但罪犯作业属手工粗制,出品本已不精,若没有价格优势,显然难以为继。同样,作业科目若合于教育感化罪犯,就很难兼顾经济效益的获取,因此,大半作业科目考虑了罪犯年龄等因素外,若想再获取经济效益已失去可能。出于这样的标准要求,各监狱虽增加作业科目也多是洗濯、杂役、外役等,真正称得上监内工场手工业作业的不多,上表足以说明此问题。相应地,也就能理解作业科目虽时有更替,但无明显增加了。更进一步地,分析这一时期罪犯作业科目变化的特点,也就不难理解罪犯作业效果不明显的实况了。
注释:
①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957页。
②许涤新、吴承明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简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卷,第937页。
③许涤新、吴承明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简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卷,第938页。
④王文豹编:《京外改良各监狱报告录要》,司法部监狱司,1919年版。
⑤王元增著:《监规则讲义》,京师第一监狱售品所发行,1917年版,第50页。
⑥1921年司法部第八四六号训令,司法部资料室档案资料。
⑦《司法公报》,第一百三十期。
⑧《农工商学第九》,《劝学篇》外篇;《札北藩司等开办农务报》,《张之洞全集》,第5册,第3888页。
⑨《颁示办理监狱作业训条饬》,司法部饬令各高检厅及各处第九九六号,1915年7月28日。
⑩《司法部四年度办事情形报告》,《司法公报》,第六十一期,1916年6月。
(11)《司法公报》,第一百五十八期。
(12)《咨覆巡按使长安监狱成立及一切情形应照办文》,《司法公报》,第三十一期,1915年4月。
(13)《司法部四年度办事情形报告》,《司法公报》,第六十一期,1916年6月。
(14)王元增著:《北京监狱纪实》,北京监狱1917年版,第17页。
(15)(16)薛梅卿等编:《天津监狱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出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9期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0999085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