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10999085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刑法修正案七 传销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7日 来源: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jfzbjls.com/
刑法修正案七 传销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0999085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